【資安宣導】轉知教育部來函,有關行政院來函說明112年盤點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事宜,及進行資安宣導,請查照。
依據 行政院113年12月31日院授數資安字第1131000727號函,將比照辦理以下六點:
一、定期宣導禁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二、盤點本校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並 定期追蹤本校未達報廢年限之 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使用情形。
三、本校若辦理資訊採購(含雲端服務)時,應不允許廠商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四、轉知總務處事務組、保管組,本校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說明事項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
五、資訊採購契約將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NDHU-I-B-11-01_資通安全委外契約檢核表_V1.1)
六、辦理委外管理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