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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宣導及執行小組

【資安公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5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89號函辦理。

二、各單位辦理各類採購時,契約如約定廠商須於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或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應將「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本次增訂重點:

(一)禁止廠商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平臺刊登廣告:
於旨揭特別聲明明定,契約如有約定廠商須於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者,廠商禁止於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實名制規定之網路廣告平臺刊登廣告。廠商於刊登廣告前,應提報擬刊登廣告之平臺業者供機關審查,該平臺業者如有違反實名制規定,機關應禁止廠商於該
平臺刊登廣告。

(二)禁止廠商使用Deepseek製作書面履約成果:於旨揭特別聲明明定,契約如約定廠商須交付書面履約成果者,應禁止使用 Deepseek 製作,並增訂通案之生成式AI使用條款,包含:「履約禁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不得提供公務機密予AI」、「使用AI履約須報機關同意」,並輔以切結書規範廠商責任。旨揭特別聲明中明示違反者負契約責任(廠商如違反上述禁用條款,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履約中之採購案,如契約已有說明二序文所列約定者,機關應通知廠商辦理契約變更增列旨揭聲明。

四、法人或團體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應將「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納入採購契約,請各補助機關列入監督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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